开幕式

2025年10月18日上午,首届“中国-新西兰法学研究双边合作论坛”在青岛隆重举行。本次会议以“比较法视野下的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互鉴:制度、实践与合作前景”为主题,围绕法学教育的跨文化交流、规则重构与国际合作、中新部门法比较研究三大单元展开深入探讨。开幕式由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院长孙法柏教授主持。孙法柏教授介绍了出席本次开幕式的中方领导、学者以及来自新西兰的客人,并对莅临本次论坛的各位领导以及海内外嘉宾、专家、学者、朋友表示热烈欢迎和诚挚的感谢。

开幕式上,永利3044noc党委副书记郭益灵代表学校致辞。郭益灵副书记指出,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的当下,涉外法治建设已从学界议题上升为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的战略支点。首届“中国—新西兰法学研究双边合作论坛”以此共识为基调,将“比较法视野下的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互鉴”设为总纲,聚焦全球经贸规则重构、法学教育跨文化培养、部门法差异比较三大维度,系统探讨中国欧陆法系传统与新西兰海洋法系经验的双向激活路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面对多边贸易体制碎片化、数字与绿色壁垒叠加升级,中新两国唯有通过规范对话、案例共享与制度协同,才能将法律冲突转化为合作红利。论坛决定启动"法学学术合作联盟",以年度轮值、联合研究、学分互认、双语数据库四项机制,将原先分散的人员互访升级为可持续运作的知识共同体,并优先在数据跨境流动、海洋碳汇交易、知识产权争端预防等前沿领域组建联合课题组,形成可向RCEP与CPTPP谈判桌直接输送的“中新方案”。涉外法治人才不能仅靠语言与条文灌输,而应在真实跨法域场景中完成"规范—文化—商业"三维淬炼。联盟拟设的"双导师+双基地"培养模式,由两国高校与仲裁机构、跨国律所、数字平台共同设计课程,让学生在跨境合规、国际调解、线上争议解决等项目中同步接受欧陆理性与海洋经验的双重训练,或可成为破解“懂外语不懂法、懂国内不懂国际”困局的关键切口。只有把法律制度的交流互鉴内化为科研、教育、产业合作的日常流程,才能以最小的制度摩擦成本实现最大的治理协同收益,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治篇章持续注入坚韧的中新合力。

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永利3044noc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马长山教授在开幕式发言中指出,在全球格局深刻演变、区域法律议题日趋复杂的当下,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亟需超越地理与制度隔阂,展开深层对话。论坛以“比较·互鉴·合作”为主线,汇聚两国学者,从立法技术、司法制度、人才培养等维度剖析差异、提炼共识,为丰富法学理论、回应数字贸易、气候变化等跨国挑战贡献新思路。马长山教授强调,法学学术生命力在于开放流通,唯有持续碰撞思想,才能孕育适应未来的规则方案。期待以此次论坛为起点,推动中新法学界的合作走向机制化和深化,为两国乃至世界的法治发展积淀更为深厚的理论根基,培育具有国际视野与跨文化理解力的未来法律人才。

新西兰国会第52届法制委员会主席、新西兰高等法院大律师霍建强先生指出,AI已从工具演变为人类生存环境,与其拒绝,不如主动拥抱。与此同时,新近的研究表明,过度依赖生成式AI写作,会削弱学生批判思维与原创力,法律教育尤甚,因为深层阅读、严密推理正是普通法传统的根基。若将理解与起草环节完全交由算法代劳,未来律师可能丧失解释条文、驾驭先例的核心能力。随后,霍主席梳理了两大法系差异:普通法倚重判例、遵循审级先例,程序上采对抗制,法官居中裁判;成文法强调公开成文规则,多行职权主义,法官主动探知真相。霍建强主席认为全球化背景下,两种制度已悄然相互渗透,却仍存在衡平权益等无法一一对应的概念,给跨境执行、国际贸易带来额外解释成本。本次论坛的价值正在于汇聚不同法域的学者、律师与学生,通过比较与对话,共享法律教育应对AI风险的策略,并加深对彼此程序与实体规则的理解,为判决外溢、裁决互认等实务难题搭建合作桥梁。


开幕式结束后,举行了中新法学智库联盟启动仪式,由永利3044noc国际交流处处长高升教授主持。高升教授介绍了联盟章程的主要内容,指出中新法学智库联盟是一个开放、包容、务实的国际合作平台,为中新法学学术交流搭建了良好且常态化的沟通机制。来自奥克兰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青岛科技大学等高校和科研机构负责人共同点亮启动球,中新法学智库联盟正式启动。
第一单元:法学教育跨文化交流

研讨会第一单元以“法学教育跨文化交流”为主题,由新西兰国会第52届法制委员会主席霍建强主持。奥克兰大学法学院Mark Henaghan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聂鑫教授分别做主题报告。

奥克兰大学法学院Mark Henaghan教授做了题为“跨文化法律实践中的包容与冲突”的报告,聚焦男女平等问题,结合新西兰的法律实践,介绍了妇女权利、婚姻财产权方面的发展历程。Mark Henaghan认为,在普通法体系中,女性获得与男性平等的家庭财产权及婚内财产权经历了漫长的过程。新西兰1976 年通过的《婚姻财产法》明确了以下两个核心原则:一是婚姻是伙伴关系,夫妻双方虽角色不同,但贡献平等;二是婚姻关系解除时,婚内财产应平等分配,同时需优先考虑子女利益。2001 年新西兰对《婚姻财产法》进行了修订,主要做了三方面调整:一是将 “事实婚姻”(即未登记但长期共同生活的伴侣关系)纳入法律保护范围;二是承认同性伴侣关系,即便未结婚,长期共同生活的同性伴侣也能依法平等分割财产;三是确立了几项核心原则,如男女地位平等、平等地位应得到维护和强化以及所有形式的贡献平等。Mark Henaghan教授还结合大量典型案例分析了新西兰“婚内财产”的范围,并特别提及信托制度最初是普通法(衡平法)为保护女性财产权而设立的,但如今却常被用来剥夺女性的财产权。即便之后有了打破局面的“克莱顿案”这一先例,人们仍能通过设计复杂的财产结构(如增设名义管理人)来规避法律,而相关法律对此仍缺乏有效约束,性别平等的实现依然任重道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一级教授王利明做了题为“数据资产的产权界定”的报告,聚焦数据资产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的权益以及数据如何确权等问题展开。首先,王利明教授指出,数据资产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的权益,在立法层面尚未明确。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两种数据纠纷处理模式:一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二是数据确权保护模式。两种模式各有利弊。当前在数据立法未全面规定的情况下,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是不得已的选择。从长远来看,为了数据产业发展、鼓励数据流通,应依据“数据二十条”的政策规定,解决数据资产的产权界定问题,让数据得到保护并可依法交易。其次,对于数据究竟该如何确权,王教授认为“数据二十条”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就是避开所有权的确权模式。在确认数据处理者的财产权益方面,用三种不同层次的权利来表达,包括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这三项权利避开了“所有权”概念。数据来源者的权利主要包括访问权、合理利用权、可携带权等在先权利。在确认数据处理者“三权”的同时,需优先保护这些权利,以维护数据中涉及的个人信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权益。同时,依据“数据二十条”,还需构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最后,王教授指出,数据确权后需防范企业形成垄断性市场地位,可通过两种方式限制数据财产权:一是借鉴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确立数据合理使用制度,允许他人合理利用数据;二是通过反垄断机制,对具有数据支配地位的企业进行约束,禁止其垄断数据。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聂鑫做了题为“大道之行——历史与比较法视野下的宪法社会权”的报告,聚焦从历史与比较的视角展现了宪法社会权的发展路径,涉及中国传统国家治理理念中的社会福利政策以及德国魏玛宪法中的社会福利条款等。首先,聂鑫教授认为在历代政府的施政方针中,社会政策一直占有一席之地,这成为传统中国国家治理理念的基本组成部分。宪法社会权的一个客观障碍是有限的资源和政府预算的平衡,而另一种客观障碍是传统的对于财产权自由市场和自由竞争的一种绝对化的理念。英美世界奉行所谓的新自由主义或者新保守主义,从英国的思想家洛克以来,自由与财产就成为自由国家市民社会的守护神。但是在社会本位的立法之下,作为财产权之王的土地所有权也必须服从于公法的管制之下。其次, 1919年的德意志联邦宪法,是西方世界第一部所谓的现代宪法,与近代中国类似,它要同时面对现代化的民主自由要求,和现代后的社会本位、福利国家问题。我们有关民生主义和大同的理想,与近代欧美资本主义崇尚的个人主义和自由竞争理念不一样,中国传统文化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财富观和大同的社会理想。在近代制宪中我们一直强调社会权和财产权的平衡,近代中国主流的宪法思想对于财产权一直是主张加以节制的。最后,近代中国制宪者通过传统“大同”理想与现代“民生主义”,将从德国移植而来的宪法社会权制度与思想本土化,这是值得借鉴的。
在专题讨论环节,由奥克兰大学法学院Mark Henaghan教授、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院长李晟教授、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王茂庆教授等参与交流。

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王茂庆教授围绕主题报告,谈了两点看法。一是Mark教授的报告结合案例进行细致讲解,非常精彩。英美法系是一种具体正义,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案子来加以实现,而成文法国家主要是一种抽象正义。如果两者结合起来了,既有抽象正义,又有具体正义,可能会更好一些。二是王利明教授关于数据资产确权的报告非常重要,这有利于为数据产业的发展建立一个制度基础或者根基。其中对于数据资产的三项权利的分析非常细致,还充分考虑到数据资产确权中涉及的诸多环节与方面,有利于推动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院长李晟教授谈到,三位嘉宾的报告在题目上跨度很大,将其串联的节点在于文化对于法律制度的发展所产生的影响。李晟教授结合报告内容发表了三点看法。一是Mark教授很细致地将所讨论的问题放到每一个具体的案例当中,深入讲解了新西兰婚内财产分割问题,并进一步扩及男女的性别平等问题。二是王利明教授所讲的数据资产问题,也涉及到数据来源者、数据处理者之间如何去达成“平等”,如何既能够保护我们这些数据的使用者、创造者,同时也去激励数据的处理者,更好地改进他的技术,更好地促进技术的发展和市场的发展。三是聂鑫教授所讨论的宪法社会权的问题,实际上就是我们对于社会福利的一种理解。通过宪法社会权,通过对于这些社会福利政策的规定,实际上也是放到一个具体的民族,一个具体的国家的本土资源当中,实现“平等”所需要实现的权利义务合理配置。

Mark Henaghan教授在此环节进行了回应与总结。Mark教授认为两位与谈人精准捕捉到讨论的核心精髓,点评到位。前面两位教授关于数字数据确权与宪法社会权的分享也非常精彩。Mark教授还特别提及自己读过关于中国文化的著作。中国古代先贤看透了事物的本质,懂得人际关系的重要性。现代社会充斥着竞争,人们更追求物质、更看重地位,处处与物质主义挂钩。但中国先哲们的思想核心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怀,这才是文化的本质。
第二单元:规则重构与国际合作

研讨会第二单元以“规则重构与国际合作”为主题,由永利3044noc国际法学研究所所长韩天竹副教授主持。奥克兰大学法学院教授Chris Noonan教授,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院长陈亮教授,奥克兰大学法学院教授Julia Rowena Tolmie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吉豫教授分别做了主题报告。

奥克兰大学法学院Chris Noonan教授的报告以“外国法律对新西兰市场权力滥用规制的影响”为题,系统梳理了新西兰《商业法》第36条的历史演变与比较法借鉴中的经验教训。新西兰1986年《商业法》第36条最初融合了澳大利亚《贸易惯例法》的“利用”与欧盟的“支配地位”术语。然而,司法实践中出现严重误读,新西兰法院将“利用”解释为“使用”,将“支配地位”狭义理解为“完全控制”,导致执法门槛过高,并引入美国法的因果关系要求,致使该条款几乎失效。在此基础上,Noonan教授指出三大问题:概念混用、测试标准矛盾以及执法瘫痪。2022年新西兰《商业法修正案》转向实质性削弱竞争的效果标准,特点包括采用欧盟目的或效果双轨制替代原有单一行为要件,引入同等效率竞争者测试等执法工具,并保留澳大利亚的公共利益豁免机制。然而,Noonan教授担忧,缺乏欧盟式的细致指南可能导致中小企业合规困难,且纯粹效果主义可能增加执法不确定性。他强调,比较法借鉴必须注重制度适配性。新西兰经验表明,立法移植需配套司法培训,防止概念误读;小法域应建立判例积累机制,减少对抽象理论的依赖;政治经济因素也可能影响立法最优设计。当前新西兰法仍面临欧盟效果主义与美国行为主义之间的张力,未来发展取决于法院如何在二者之间取得平衡。Noonan教授总结指出,未来的法律演进需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同时,更加注重本地化理解与系统性建设。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陈亮教授以线上形式做了题为“人工智能法律规制的理论证成与应然设计”的报告。该报告聚焦于人工智能立法的理论依据与制度构建路径,系统回应了全球规制转向背景下的立法必要性与规范重点。陈亮教授从全球人工智能立法趋势切入,指出自2025年特朗普政府上台以来,全球人工智能立法出现显著转向,多国放松规制、转向经济刺激,引发恶性竞争与公共利益受损风险。陈亮教授强调,未来社会是智能驱动的社会,法律必须回应技术带来的社会关系变迁。他系统剖析了人工智能的概念与结构,指出其核心要素包括数据、网络、算法与应用场景,立法应覆盖全生命周期各环节。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人工智能法应聚焦于现行法律未能充分规制的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如委托代理问题、集体行动困境与规制腐败等,而非个体损害。在立法路径设计上,陈亮教授主张人工智能法应具备三大特征,一是调整对象涵盖涉数据、网络、算法与应用场景的行为;二是规范性质应具备事前性、系统性与规制性;三是理念上以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为核心目标。陈亮教授总结指出,人工智能法应作为独立的领域法或部门法,与国家其他法律形成互补,共同构建适应智能社会的法治体系。

奥克兰大学Julia Rowena Tolmie教授作了题为“新西兰最高法院:刑法的制定与发展”的报告。Tolmie教授首先介绍了新西兰作为具有多元法律体系与殖民历史的国家背景,指出新西兰宪法基础《怀唐伊条约》存在英文与毛利语版本的内容差异,引发了长期治理权与自治权争议,深刻影响了当代法律实践。她认为新西兰刑法体系承袭英国普通法传统,强调个人责任与自由意志,而毛利习惯法则以关系平衡与集体责任为核心。随着殖民化进程,毛利传统法律体系未被充分承认,导致毛利人在社会变迁中面临系统性边缘化,并在刑事司法中占比显著过高。关于新西兰最高法院自2004年成立以来的实践,Tolmie教授指出,法院在刑事程序与量刑方面展现出进步,开始承认毛利习惯法为独立法律体系,并在判决中考量殖民化造成的结构性不平等,例如“伯登诉女王案”中明确要求量刑时考虑殖民历史对个体行为的影响。然而,在实体刑法领域,如犯罪构成、辩护理由等方面,她认为最高法院仍倾向于扩大刑事责任,缺乏对社会历史背景的充分考量。她呼吁法官保持司法克制,尊重立法与司法造法的界限。最后,Tolmie教授强调,新西兰最高法院正逐步形成兼顾本土历史与文化的法理学,这一转型对实现司法平等与社会融合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吉豫发表了题为“网络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的报告,系统梳理了我国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责任制度的发展与实践。张吉豫教授指出,我国在借鉴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中避风港规则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以“通知—删除”机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并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进一步确立。她强调,随着用户生成内容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激增,传统的“通知—删除”机制在效率和时效性方面面临挑战,难以应对热播影视、体育赛事等时效性强的作品侵权问题。随后,张吉豫教授结合多个典型案例,如《疯狂的石头》侵权案等,说明司法实践中已逐步形成基于动态系统论的多因素判断方法,综合考量作品知名度、平台行为、技术可行性等因素,以界定平台是否构成“应知”及应采取的注意义务。她提出,可运用汉德公式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在技术可行、成本合理且侵权损害显著的情况下,平台应承担过滤等主动防控义务;而对不构成实质性替代的二次创作,则应避免过度过滤,以保护创作自由与社会效益。张吉豫教授认为,当前司法与政策已具备一定弹性,无需急于修改立法,而应继续依托多因素动态判断路径,平衡权利人保护与技术发展之间的关系。

本单元评议阶段,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王金堂教授对四位学者的报告进行了系统性点评。他首先指出,Noonan教授关于新西兰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研究具有启发意义,并认为中国虽在成文法中列举了相关条款,但在司法实践中仍面临认定标准模糊与衡量难题,此为各国共通之困境。针对陈亮教授的人工智能规制研究,王金堂教授表达了对技术发展速度的忧虑,特别是在电子签名与图像生成等领域真伪难辨的现实风险,并强调在便利与安全之间需寻求规制平衡。关于Tolmie教授有关新西兰刑法去殖民化的报告,他认同刑法泛化现象的普遍性,并主张应优先以民事手段解决社会矛盾,慎用刑事制裁。最后,他充分肯定张吉豫教授对网络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清晰梳理,特别关注互联网法院的创新实践,认为其在司法层面提供了有益经验。

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李钢教授从宏观视角提炼出本单元两大核心议题:法律移植与制度创新。他指出,新西兰在反垄断与刑法领域的规则借鉴、中国在人工智能立法上的全新探索,以及著作权法对美国避风港原则的继受,均体现法律全球化背景下的规则流动。同时他强调,中国在版权领域已从被动移植转向主动创新,司法实践中的预警机制与平台责任认定等探索,标志着我国在数字治理领域正迈向制度创新的临界点,有望为国际规则体系贡献中国智慧。
第三单元:中新部门法差异性比较研究

第三单元以“中新部门法差异性比较研究”为主题,由中国石油大学(华东)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院长王学栋教授主持。奥克兰大学专业教学研究员、新西兰法律协会就业法委员会委员Simon Schofield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刘岳川教授,新西兰国会第52届法制委员会主席霍建强,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高艳东副教授分别在本单元做了主题报告。

奥克兰大学专业教学研究员、新西兰法律协会就业法委员会委员Simon Schofield教授以“根据《2015年新西兰健康和安全工作法案》对企业高管提起的指控”为题,对该法案规定的企业高管的义务做出具体阐释。Simon教授通过四个典型案例,深入剖析了法案第44条规定的尽职调查义务。该义务要求企业高管必须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切实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否则就有可能受到指控。Simon教授从立法背景、实际应用、证明标准和责任主体方面对该义务进行详细说明。首先,通过派克河煤矿甲烷气爆炸案介绍了法案产生的背景。该案的悲剧暴露了新西兰职场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缺陷,推动了《2015年新西兰健康和安全工作法案》的出台,建立了以健康安全代表为支柱的现代职场安全治理新模式。其次,法案颁布以后得到了实际应用。Simon教授以直升机坠毁案为例,讲述了尽职调查义务的具体表现。再次,起诉的证明标准。在新西兰怀特岛火山喷发事故案中,明确了起诉管理人员时的证明标准。最后通过吉布森案强调管理人员的失职行为。Simon教授指出,企业高管在健康和安全方面,不仅要了解并遵循法案所规定的职责,更要基于自身相应的安全知识,明晰企业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采取实际行动消除可能导致危险的因素,控制健康和安全方面存在的风险,积极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华东政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刘岳川教授以“中国涉外法治建设的挑战与路径选择”为题做报告,探讨了涉外法治的概念、学校加强人才培养的原因和中国涉外法治建设面临的困境等问题。首先,刘岳川教授以中兴通讯案、中国电动汽车在欧盟遭遇反补贴调查、瑞幸咖啡财务造假案、金鑫诉苹果反垄断案以及浦东机场跨国毒品转运案等五个典型案例为引,清晰地揭示目前涉外法治发展面临的挑战,明确了涉外法治的概念。其次,刘岳川教授论述了涉外法治建设和人才培养的内容。一是应将国别法作为重要的研究内容;二是提出WTO等国际法律制度的适用是涉外法治的传统问题,避免因该问题将国家法与涉外法治混同;三是中国法的域外适用理论与实践;四是特定事项的国内程序法在执法司法实践中的空白;五是无涉外因素但其裁判规则对全球治理具有示范效应的“无涉外因素涉外案件”也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内容。最后,刘岳川教授认为我国涉外法治建设面临三重困境:一是涉外法治人才不足。中国是非移民国家的国家属性,其移民政策相较于移民国家而言难以吸引外国法律人来华学习和生活,导致了我国在语言和法律上难以深入交流和理解。二是缺乏涉外法治基础设施。涉外法治所面临的问题都是新问题,此前在认知和资源投入方面有不足之处。三是国际交流合作机制有待深化。目前受国际大环境和具体制度的影响,中国学者难以与国外学者面对面交流和沟通,且对外宣传过于聚焦传统文化符号,未能有效展示中国在新兴领域法治方面的贡献。

新西兰国会第52届法制委员会主席霍建强以“普通法的发展与应用:以侵权案为例”为题做了主题报告,并通过典型案例解析普通法的发展脉络与适用逻辑。首先,针对“普通法与中国实体法、欧陆法的区别”这一关键问题,霍建强主席以1932年英国上议院判决的“姜啤蜗牛案”为切入点,阐释普通法的判例渊源。该案提炼出“邻居原则”,核心为“需采取合理谨慎措施,避免对直接密切受影响的‘邻居’造成伤害”,并衍生出诸多与生活密切相关的惯例,同时该判决也成为英美侵权法核心判例。其次,霍建强主席基于该案提炼并详解普通法侵权判定的三步模型。一是,是否存在注意义务,其核心为判定被告是否对原告负有法律注意义务,是侵权判定基础;二是,是否违反注意义务,其核心在于判断被告是否未达到应有的谨慎注意标准,需结合损害发生的可能性与严重性、预防成本、行为社会效用综合判断;三是,是否存在损害结果,要求明确违反注意义务时需判断是否造成实际损害。霍建强主席认为,在判定损害结果时,需满足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最后,霍建强主席应用“三步模型”对一起新西兰上诉法院的建材案进行详细分析,展现了判例法的精妙,明晰了法律的解释。

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高艳东教授做了题为“数字经济背景下欧陆法与海洋法的数据安全理念”的报告。报告伊始,高艳东教授全面地展示了大陆法系、欧美法系国家在数据安全方面的立法情况,并指出现阶段全球数据安全立法呈现出中国、欧盟、美国三足鼎立的局面。高艳东教授认为,中国的数字经济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核心,强调数据主权理念,出台了大量关于数据安全的法律法规。欧盟则以人权保障为核心导向,对数据的使用保持高度警觉,立法最为严格和完备,是全球数据立法的典范。美国则注重于从消费者视角构建保护机制,立法分散,尚未形成联邦统一立法,但亦逐步重视数据主权议题。随后,高艳东教授提出,中、美、欧三方在数据安全领域均注重保护人的尊严和自由,三方的立法倾向提高,赋予政府、企业及社会组织一定的规则制定权,注重推动数据安全立法的体系化建设,逐步重视数据的跨境流动规制等。同时,高艳东教授也指出,中、美、欧三方在立法原则基础、监管机制和执法力度、规则对比等方面也存在显著差异。此外,高艳东教授通过百度副总裁女儿“开盒”孕妇信息、华夏银行侵权事件、剑桥分析数字泄露、迪奥数据泄露等典型案例生动诠释了数据安全在当今社会的重要性,并强调数据使用的“可用而不可见”是未来数据安全发展的大方向。最后,高艳东教授在报告结尾郑重警示,没有数据安全的数字经济是极其可怕的,呼吁年轻一代法律学者,要以“相信爱情般的信念”看待数据安全,积极投身这一重要领域,为构建安全可靠的数字未来贡献智慧和力量。

在专题讨论第一环节由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孙明泽副教授和张禹博士分享心得体会。孙明泽副教授针对四位主讲人的主讲内容分享个人心得体会,认为Simon教授的演讲体现出案例引入与分析在教学与学术研究中具有重要价值,在研究方法上受到了启发。对刘岳川教授探讨的涉外法治问题,提出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不足与基础设施缺失的两个疑惑。对于霍建强主席的演讲中的 “三步数学推导”模型,认为这是检验某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重要途径,并针对霍主席的研究内容提出了在侵权法案例中法律到底应当如何适用的疑问。最后,高艳东教授的演讲内容,孙明泽副教授基于跨境数据取证的研究,提出“各国是否存在类型化的数据保护”的思考。

张禹博士首先指出Simon教授和霍建强主席两者演讲的共通点是过失犯罪的问题,两者都在强调预见可能性的判断理念。其次,总结出刘老师通过案例回答了涉外法治的必要性、建设路径及当前面临的现实困境。最后,对高艳东教授的演讲进行归纳梳理,认为其勾勒出了中、美、欧“三足鼎立”的格局。

在专题讨论第二环节由霍建强主席、Simon教授、刘岳川教授和高艳东教授回应了两位博士的问题。霍建强主席着重回应了关于“侵权三步法”数学模型的讨论,并借此引出普通法体系与大陆法系的根本差异。他明确指出,普通法的逻辑起点是具体的司法判例,而非抽象的法条。为了生动说明这一点,霍主席连续抛出了多个经典案例来引导学生思考侵权责任中的“可预见性”问题,以及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界定。霍主席认为,在面临复杂的现实问题时,判例法体系下的法官可以通过个案造法,展现出比成文法更强的灵活性。Simon教授指出,PRO责任作为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在新西兰尚处于早期阶段,仍需深入探讨。刘岳川教授认为涉外人才培养需达成共识。她明确了涉外法治的基础设施包括外国法查明、国别法的了解等内容。高艳东教授提出了数据保护的两种主要类型化模式:一是欧盟的“个人数据权利优先”模式,二是中国的“国家安全与数据主权优先”模式。他认为,近几年各类模式出现了融合趋势,并特别强调在中国强化个人数据权利的可诉性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他倡导在数字法学领域采纳判例法思维,认为在立法滞后的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判例能够更鲜活、灵活地确立规则、指导司法。因此呼吁在该领域减少立法,更多地依靠判例来推动规则形成。专题讨论第三环节两位同学进行提问,霍主席和Simon教授做出了解答。
闭幕式

论坛闭幕式由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副院长秘明杰教授主持。秘明杰教授认为,本次论坛汇集了普通法领域婚姻家庭法、竞争法、刑法、侵权法以及健康安全法的最新研究成果,也涵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数字法治、涉外法治、区域法、国别法的最前沿研究。

闭幕式上,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副院长赵丽莉教授做了学术总结。赵丽莉教授首先对来自新西兰的客人分享研究成果、见解与实践经验表示衷心感谢。她指出,本次论坛议题揭示了新兴技术倒逼规则重构的共同逻辑,既展示了中新两国制度细节差异,也提出了可共享的选题清单与方法共识,二者呈现出高度的内在关联。作为中新法学研究双边合作常态化的起点,本次论坛确立了两国比较法研究的合作框架,为后续联合研究、课程共建与成果发表奠定操作基础。赵丽莉教授强调,中新法学智库联盟的建立将在学生交换、教师互访、资料共享与联合发表等方面发挥长效机制作用;依托这一平台,两国法学研究的合作将持续深化。双方期待以年度论坛为平台,不断扩展议题深度与机构广度,共同为区域与全球治理贡献智慧与力量。